文中提到比爾今年度收到的稅單要繳7xxx,本想說新房大概現值估算高一點吧@@。
結果日前聽到鄰居提到似乎被多算了,所以比爾也給它來搞清楚並聯絡修正囉^ ^。整個下來也省了13xx唷!差點就被稅捐機關凹去了@@
重點就在這邊囉^ ^!「自用地下停車位,屬免房屋稅範疇」
提醒大家如果有需要趕快確認,電話一通,稅捐機關很快會重新寄發,還趕得急月底前繳交囉。
找遍了新聞資訊,終於找到比較詳盡的資料@@,感謝小巢!
停車位依用途課徵
停車位的課徵方式也是以用途別來課徵。停車位因為使用或產權持有不同,稅率可以從免稅到按非住家、非營業的2%稅率課稅等不同的待遇。
- 住宅或商業用大樓住戶,屬於自行購買有獨立產權的停車位,以及國民住宅配發免費供住戶使用的停車位等,只要擁有停車位使用權或所有權者,自行使用且不對外出租時,停車位就不必繳納房屋稅。
-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,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、抽水機、停放車輛等使用而分配給住戶的停車位未收取費用,未出租,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、清潔、維護費而非營業者,免徵房屋稅。
-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,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,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(2﹪)課徵房屋稅。﹝財政部66.2.26台財稅第三一二五O號函﹞
-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,其空置未作停車使用者,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計課房屋稅。
- 房屋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,未經核准變更使用,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,住家用按其現值2﹪課徵;非住家非營業用按其現值2.5﹪;非住家營業用按其現值5﹪徵。﹝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四條﹞
比爾觀點:
就法規的重點來講好了,
依據「財政部66/02/26台財稅第31250號函」修訂各類建築物地下室房屋稅徵免原則,其中第一項提到:「各類建築物地下室,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、抽水機、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、清潔、維護費而非營業者,均應予免徵房屋稅。」
就依據上述的條文所定,如果各位的房屋所搭配的停車位是單純提供自家停車使用,而未在其上做變更與增建,作為其他用途者,就都應當可以免稅囉。但是另外還有一點,就公部門的說法,這類的優惠免稅都是採取「申請制」,也就是說民眾沒有主動通知更動,就算真的算錯,稅捐機關也不會幫你調整唷。
所以各位應該趕快查察手邊的資料,確認一下自己被課稅的「總面積」部分與「家內自用住宅」部分是否有出入,盡快通知相關單位處理囉!
中華民國萬萬稅
回覆刪除小咪這個月算到頭昏昏... ="=
真的好複雜....稅來稅去看的都暈了....@@
回覆刪除謝謝彥斌提供資訊~可是房屋稅已經繳完了><
回覆刪除by cyli